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务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务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即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应该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所称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目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补贴、津贴项目都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咨询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咨询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税务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
不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果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1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咨询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
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对于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很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这里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务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务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需提供下列证据: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很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很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在补开发票时仍然按照以前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即商业企业按照4%、加工修理业按照6%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务。
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
根据《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如果上述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依据是: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2.《税务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务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2.根据《关于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很高开票限额管理。很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很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很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
根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子公司应按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同时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1999年与2000年发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